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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歌”, 天下人说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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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义务教育法之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洣崽
汽车既有油门、又装刹车;发动系统与制动系统共同作用,方能成就汽车的功能。只强调事物的一面而忽略另外的一面是不合乎事物本质的。保障学生权益与保障学校有序运行,两者不偏不倚才能促成教育的成功。牺牲一方面、迁就另一方面,不是解决问题之道。一个有活力的系统,肯定不断进行着新陈代谢,吸纳整合新的物质和能量,实现系统的功能,把有害的、多余的、无效的排斥出去,以保证整体的进步。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同样,一个学校为保证其有序、规范、有效率地运行,必须有基本的校规校纪。
不要夸大教育的作用,不要夸大学校的能力,以为每一所学校都必然能够教育好每一个学生;这种夸大是脱离实际、是主观主义的,表面上把教育把学校抬得老高,但实际上给学校教育制造无法克服的困难。学校教育是有限的,学校尽行施教而不成功的情况客观存在,应该承认、正视这一基本现实。将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屡次教育而不改的顽劣学生退出学校,这样的校规,是学校不得已而制定,不得已而实施的。这种校规,对于维持学校教学与教育的正常秩序、对于保证教育的效率、对于维护其他孩子的受教育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过错孩子自身,在过错发生之前有预防震慑的作用、可以减少过失的发生,在发生之后有严整纪律促其反思改正的效果,对于其他人则可以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又有“以警效尤”的效果,维护学校的制度、秩序与尊严。
相反,对这样孩子顽劣行为的无底线偏袒,是对学校制度、秩序和尊严的破坏,是对其他孩子受教育权利的损害,怂恿当事孩子对纪律的蔑视、助涨当事孩子坚持错误的嚣张气焰,不利于当事孩子改正错误和进步。这种偏袒,不符合顽劣孩子的根本利益,反而可能让孩子在错误道路上走得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一内容已经成为法律;在这一条文修改之前,怎么正确地贯彻实施呢?
城市有禁止乱扔垃圾的规定,有禁止随地大小便的规定,这些都是正确的,因为制定这些规定之前,城市已经设置了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回收集运站点、建立了完备的体系,已经建设了众多的、分布比较均衡合理的公共厕所网点。同样,“禁止开除学生”这一法律条文也可以是正确的,但是要看政府是否做了充分的必要的相关工作。仅仅规定“不准开除学生”而没有相关工作,则是简单的、不够的、不负责任的。
国家应当创设教育特殊孩子、顽劣孩子的专门学校。对于一些恶习太深、受不良影响太重“上瘾”或比较顽劣的孩子,普通学校普通教师采用普通教育方法确实可能无计可施、确实教不好;国家应该实事求是正视这一事实;把这样的特殊和顽劣孩子强加于这些学校,既是这些学校无法胜任的,也是对这些孩子的不负责任。为这类学生设立专门学校,才是解决问题的负责任做法。就好像普通医院治不好的病人,不能把他强留在原医院,而应当把他送到水平更高的或更专门的医院去。这专门学校采取相应特别的办法,比如,老师就不应当是那种文弱的讲课型的,而专门招录一些威猛力量劳动实践操练型的,如专门招录一些格斗擒拿和文化素质都比较好的武警、特警转行来教这些孩子;教学要求和教育目标也应当相应调整,应该由知识性教育为主调整为活动实践型为主。这些孩子会乖乖听话、进步的。这才是对这些孩子真正负责;这才符合这些孩子的根本利益。当这些孩子在这样的专门学校仍不学好,那国家也尽力了;学好了,可以让他们回到普通学校去;学好了而不愿意离开这样的专门学校,就更反映这样专门学校的成功和魅力。
将孩子送入这类专门学校,应该审慎,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当学校处分顽劣孩子时,可以责令转学,让其家长在其最近的学区范围内另外联系学校,被联系学校应当予以接受、不得拒绝;如果该孩子又严重违纪而教育无效再被责令转学,如此多次,就应当送入这类专门学校了。
义务教育学校不开除学生,但应当有权责令转学;给顽劣孩子若干次转学改过的机会;国家应当为此设立专门学校,专事这类顽劣、刺头或特殊孩子的教育——这样,即保障了青少年的权益,又维护了当事学校的制度、秩序与尊严,保障了教育的效率。
“禁止开除学生”和学校“有权责令转学”,不是简单地玩文字游戏,而是正确合理实事求是科学地贯彻“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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