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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不得开除”“不得体罚”条文是错误的

洣崽

  
         我国教育领域,唯心主义倾向是特别严重的。什么是唯心主义?以为思想意识第一、脱离必要的物质基础物质手段、片面夸大说教的作用,就是唯心主义。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第一,意识第二,物质决定意识,没有物质基础,就不会有相应的意识。“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毛泽东朴素通俗的语言反映了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物质要靠物质去帮助,物质要靠物质去改正,物质要靠物质去促进,物质要靠物质去清除,物质要靠物质去推动。离开了物质基础、物质手段,任何美妙的情感、理念、价值观,都成为空谈。
         人是有惰性和毛病的,需要刚性的制度和及时有力具体的手段才能将其行为约束在规范的轨道之内;青少年尤其如此,他们的行为具有更多的随机随意和任性,他们处在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更需要起码的刚性约束。科学、理性、适宜、得体、周到的刚性约束,是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必要,是青少年之福;规范的缺失、约束的松弛、一味的迁就娇纵、面对其恶行的做大却无可奈何无能为力,使小毛病得不到及时纠正而积累到不可收拾的程度,是青少年的不幸。孩子不傻,没有实际手段支撑的软弱的口头说教和批评教育,他们哪里看不出来,他们哪里把它放在眼里;当法律规定学校“不得开除”“不得体罚”,他们当然有恃无恐。我们经常批评家庭教育中对孩子的溺爱和娇惯,我国却把这种溺爱和娇惯上升到国家层面——“不得开除”“不得体罚”的法律条文就是国家对亿万青少年的娇纵放任;保护关爱青少年的动机,变成了对青少年各种惰性和恶行的袒护、变成了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贻误和伤害、变成了对正常教育秩序的硬伤;多少孩子在爷爷奶奶和父母的娇惯下滑入歧途,同样,多少青少年在不当法律的放纵下走向深渊。
         奖励和惩戒是教育的基本手段,只有奖励没有惩戒的教育如同跛脚牛,惩戒需要实质性具体内容和手段,放弃惩戒手段等于自废功夫、自缚手脚,是对教育的不负责任,是对顽皮任性孩子的贻误。青少年时期是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期,其行为习惯肯定有正面的有负面的,很正常;但其不良行为,应该在初期萌芽状态坚决纠正,否则,今后社会将为之付出高昂代价、也使当事人可能贻误终身。
         坦率说,我国思想界、政界、教育界等领域,存在着显然的颜色变化,他们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背离了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愚昧短视地迷醉于“普世价值”、“人性”之类的花花绿绿时尚概念。制定政策、出台法律时,乐于从斑斓的观念理念出发,而不愿意从社会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开除”“不得体罚”之类的法律条文就是在这样背景下降生的,殊不知,这样的主观主义片面做法,其后果是对青少年“人性”的更大伤害。
         老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个班级、一所学校、一个家庭,怎能没有纪律没有规矩,青少年的成长,怎能缺少纪律规矩的约束。“不得开除”“不得体罚”实质上就是架空规矩与纪律。“开除”是学校纪律中惩戒的最高手段,对当事学生起着惩戒作用,对其他学生也起着警示、震慑、以儆效尤的作用,这一惩戒手段对于遏制不良倾向、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保护广大师生权益有着非同寻常不可替代的意义。而变质变色分子或糊涂的人们抱持“人性”“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僵硬概念食而不化,一定得从法律层面剥夺学校这一惩戒手段而后快,全然不懂得事物相反相成的矛盾关系、不懂得辩证法;因这样的妇人之仁和伪善,而导致许多青少年不良倾向的加剧失控和恶化、导致对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损害。
         正如没有一家医院能包治所有疾病,同样客观地说,没有一所学校是万能的、能胜任所有个性学生的教育。因此,一所学校有学生被开除、有勒令退学和自动退学,不是正常的吗?以法律形式强求学校“不得开除”,把严重违纪触犯学校纪律底线的学生强压给学校不得开除,损害了纪律严肃性、损害了学校权威和尊严、损害了教育的效率,既是强学校之所难,也是对当事学生的贻误。“不得开除”写入法律,是主观主义和不负责任的表现。
         “开除”的惩戒手段,不是该不该有、而是如何科学实施的问题。每所学校应当有包括“开除”在内严明的纪律,教育政府部门和国家法规应该尊重而不是剥夺学校执行纪律的权力。国家应当规范学校纪律的制定和执行:各学校有权依据本校实际制定纪律条例,应当要求每所学校将纪律条文于颁布之前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利于政府教育部门宏观把控,及时修正不合理条文;国家应当敦促和检查学校将批准后的学校纪律条文公布于众;在纪律执行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助力学校执行纪律,形成执行纪律的合力,而不是诿过于学校。
         惩戒是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教育手段,学校有权制定和执行包括“开除”在内的校规校纪,国家应当尊重学校运用惩戒手段的权力;应当相信没有任何一所负责任的学校会轻率动用“开除”手段,“不得开除”负面后果极大,“有权开除”并不会额外添乱;应当采取多种切实的手段鼓励学校之间互相接纳被开除的学生,为被开除学生提供改过机会。政府尤其应当设立特殊专门学校,专门接纳被多所学校开除的顽劣学生,聘用专门的师资、采用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实施必要的教育手段、制定合乎实际的可行的教育目标,以真正有效地帮助顽劣学生。老子《道德经》说“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这才是对顽劣学生负责任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得开除”的表述应当废止。
         再说“体罚”。“体罚”是一个贬义词,缺乏明确定义和边界,将其写入法律是欠科学的。惩戒是基本教育手段之一,惩戒需要一定的外在方式才能实现,许多顽劣学生实际得很,新加坡鞭刑式的几鞭子,胜过批评教育的千言万语;笼统的“不得体罚”,事实上使惩戒归于空洞和取消,脱离教育实践的现实,消极后果极大。“不得……实施体罚”的条文应当废止,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可以修改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有批评教育和适当惩戒的责任和权力,实施惩戒应当适度和规范。”
         摈弃唯心主义,重拾实事求是、对立统一、相反相成、矛盾转化的辩证唯物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不得开除”“不得……实施体罚”的表述,修正瑕疵,使教育重归科学的路线。
         673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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