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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歌”, 天下人说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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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重新修正
洣崽
一
近现代以来,西方逐渐建立起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作为后起国家,被动地、被迫地、没有多少话语权地、基本照抄照搬接受了西方的这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否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历史的进步,人们感慨,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摆脱贫困和各种思想文化枷锁后,我国人民的创造活力将无限迸发,今后我国也必将越来越多地从保护知识产权中受益。但是,暂时的政治经济弱势地位不应妨碍我们对公正合理制度的追求与探讨;未来潜在的利益也不能诱惑我们迁就现有的不合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合理适度保护和知识成果的积极有效推广意义重大;站在历史和世界的肩膀上,我们能否做得更好?这里讨论两个题目,一是当前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明显片面、显失公正的;二是对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二.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显片面、显失公正和其它缺陷
(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是知识产权拥有方与知识成果受让方双方对弈的结果,而不是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强加;应当有利于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而不是阻滞它的扩散;应当是知识产权拥有方和知识成果受让方双方互惠共同受益并增进社会福利与繁荣,而不是产权方单方面依恃垄断牟取暴利。
双方各有棋子才能对弈,各有筹码才能交易。知识产权拥有方似乎占据主动有利的位置,产权在我,你奈我何?知识产权受让方似乎没有有效的棋子。现实正是如此;知识产权的受让方,由于没有得力的筹码,总是处在被动的不利的受制于人的位置,比如发展中国家在使用发达国家的知识成果的时候,不得不接受显失公正的漫天要价。比如,美国比尔·盖茨,其富可敌国的资产,来源于美国强权之下微软以“知识产权”为名向全世界索取的过度暴利而已。知识产权“保护”到这一步,已经远远超出了鼓励创造、给创造者以合理利益的初衷,反而形成对推广新成果的阻碍,形成对世界、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巧取豪夺。借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掠夺之实,这样的制度与现实,不能不批判与反对。
知识成果受让方的筹码在哪里?
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如果想真正拥有绝对的优势,除拥有知识产权外,还必须做到完全的保密、防止知识成果信息的任何泄漏。但这正是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软肋;他无法阻止知识成果信息的扩散。正如热量要从高温处传向低温处、流水必从高处流向低处那样,信息必然是扩散的,是他无法阻拦的。新成果的信息,必然伴随着新产品的发布、广告、推销,流传天下。强人手上有刀剑,天下的穷人好歹有地上的石头与棍棒;地上随处可以找到的石头与棍棒是宇宙送给穷人的不可剥夺的手段;人类创造的所有知识成果——不管是历史的还是现在的,不管是世界的还是本土的,不管是敌手的还是自己的——都会传播开来,可以被我所用!这些文明成果乃是宇宙送给穷人们、后进国家、欠发达地区的最宝贵的基本的“石头”与“棍棒”,天与不取,反受其咎。假设有所谓“文明”的国度指责落后的欠发达国家“剽窃”知识成果,不要理它,因为宇宙没有站在它一边,宇宙主张均衡一致;假设强人对手无寸铁的穷人制定比赛规则“只能使用自己的刀剑,不准使用地下的石头和棍棒”,不要理它,因为遍地的石头和棍棒乃是宇宙给与穷人的最基本的手段。因此,当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凭恃垄断盛气凌人、不存怜惜、攫取暴利、巧取豪夺、漫天要价、拒绝协商之时,发展中的后进国家尽可不必客气地拷贝、学习、模仿、仿制,行使宇宙给与的权利手段。比如,当非洲大陆爱滋病肆虐,发达国家制药集团还在借“知识产权”牟取暴利、拒不让步,致使药价奇高,非洲国家有权利不予理会、放开手脚予以仿制好了。
对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来说,要么能做到绝对的保密,要么谦逊地与受让方协商,获取合理范围、合理程度的利益;合理利益才是知识成果受让方所能理解和认可的。这样,在知识产权利益之争的对弈中,发展中的后进国家才能赢得一枚可用以谈判的宝贵筹码。
(二)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上述明显片面和显失公正之外,还有以下缺陷:
不能给创新者以及时的鼓励与帮助。新成果创生之时,往往是知识产权人筋疲力尽、财力枯竭、急需“输血”和帮助之时,犹如刚刚分娩的虚弱无力的产妇。但我们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雪中送炭,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费时费力费财的申报、登记、审查、收费等程序,接下来是前途未卜的成果转让的漫长等待;这种制度之下,成果人往往未能获得和享有新成果带来的丝毫实际利益,却早已被繁重的流程和重压所拖垮了,再也无法发起更新一轮的创新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的缺陷,实质上造成对创新的贻误、打击与摧折。
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向知识成果受让方收取费用的做法,加大了新成果的使用成本,不能鼓励新成果的实施和使用。一般而言,创新性的知识成果,总能带来种种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这些成果推广得越迅速越广泛,越造福于国家和社会。而率先采用独创性的新成果,往往要冒着一定的市场风险。为了鼓励新成果的使用和推广、为了国家与社会的宏观的整体利益,能否不向新成果受让方收取费用甚至予以财政性的补贴呢?
三.对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本文主张,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成果推广应用领域,突破和超越狭隘的市场观点,更大地发挥国家财政的引导、保障、支撑、中流砥柱作用。
国家建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评估、保护及成果推广工作;借助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申报方便、登记简易、搜索快捷、审查高效、公开透明、易于监督、免于收费、规则明确的知识成果申报登记发布体系;国家建立一个年投入几百亿、几千亿、甚至几万亿元左右的创新成果基金。
公民可以将他的独创性的知识成果,比如发明创造、科研论文、艺术成果、文学创作等,予以申报登记,网站将其分门别类管理。国家专门机构对不同门类的成果制定不同的相应政策;专门机构做出评估,选择较有价值的创新成果给以实质性的快速的支持鼓励与成果赎买式的经济补偿。
比如,假定袁隆平研制出新型杂交水稻,进行申报、登记;国家专门机构评估后认定,袁隆平的科研成果得以推广,可使每亩水稻增产200斤,假设全国推广2亿亩,5年时间即可使全国水稻增产2000亿斤,以每斤水稻保守价格0.5元计,合1000亿元;根据成果共享的原则,袁隆平享有总成果1%的份额即10亿元。因为评估的粗略性、风险性和不精确性,先期尽快向袁隆平支付1亿元技术赎买费用。其余视成果的具体推广结果再予支付。国家锁定有关国计民生技术的最高赎买上限数额为100亿元。这样,把国家承担的负担与风险控制在较低限度之内;创新成果拥有人在第一时间拿到了成果的回报,有能力发起新一轮的创新活动;创新成果的使用者(比如种植杂交水稻的农民)无需承担技术转让费,免费使用。
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创新成果,也一同给以国民待遇。比如,微软的操作系统,有关机构与微软谈判,可以比照最高标准限额,予以赎买性的技术补偿100亿元,获取整套的操作系统技术(含源代码),然后全国免费使用。假设对方漫天要价、谈判失败,则我国可以义无反顾地果断解除对该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坚决地采取拷贝、模仿、仿制等手段,以维护我国的核心利益与发展权。
给不同的知识成果类型以不同的对待。比如小说,某作家(假设是曹雪芹或路遥)呕心沥血写出一部作品,国家专门机构认定其巨大的文学价值。根据国家对小说类的规定,最高版权赎买价为5000万元,评估结果认为该作品价值2000万元,又根据评估的模糊性不精确性和预留余地的原则,先期付给作者200万元;其余,视其作品的网上实名点击率等指标,再给予陆续追加。那我们的路遥的生活境遇得到基本改善,我们的曹雪芹也不必继续举家食粥,而可能继续从事新的创作了。
又比如,国家专门机构关注到有一个叫“数学”的网友,发表了数以千计的较高质量的政论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帖子,初步评估这些帖子有巨大的价值。假定初步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同样根据审慎和留有余地的原则,先期付给“数学”300万元知识产权赎买价。数学的帖子就可以为全国所共享;当数学帖子的实名点击率特别高、影响特别大,国家专门机构再予以后期追加;智慧之火添上利益之油,数学先生必能够不遗余力地更好地服务国家。
四
在知识产权领域造就令人羡慕的成千上万的成功者、甚至造就千万、亿万富豪,中国将步入一个创新创造层出不穷的新时代,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潜能将不可遏止地迸发出来;中国必将迎来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673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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