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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歌”, 天下人说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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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家庭层面的对孩子溺爱,最严重的是国家把对青少年的溺爱上升到法律层面
洣崽
除了家庭层面的对孩子溺爱,最严重的是国家以关爱为名把对青少年的溺爱上升到法律层面——义务教育“禁止开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就是国家层面对青少年的溺爱,实际上是妇人之仁、是不懂教育、不懂辩证法,是不负责任、是毁了孩子。
“熊孩子”“顽劣学生” 客观存在,他们同样是国家的人才苗木、甚至可能具有奇异的禀赋。及时矫正这类孩子的不良行为,是国家教育的责任;对这类孩子,应当以严正的纪律和具体得力的惩戒把消极错误行为约束在最小程度,矫正得越早越好,避免恶性膨胀不可收拾,这样才是对这类孩子的最大帮助和爱护。对于他们,国家应当设立专门学校予以关心和矫正,否则是国家的失职;以所谓“禁止体罚”“禁止开除”剥夺普通学校及其老师实施管理惩戒的基本手段,不对民营“矫正”服务型学校进行专业的有效的对口的帮助指导规范及监督,而是对此类学校横挑鼻子竖挑眼,貌似“保护”青少年权益,其实严重干扰了对这类孩子的帮助和诊治,一有问题就片面炒作,对相应学校简单化地全盘否定、予以取消关闭,这不是要贻误和抛弃这类孩子吗?这类孩子要贻误在这样的“妇人之仁”“假仁假义”之下。
——对江西南昌青山湖区“戒网瘾学校” 豫章书院关闭事件的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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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既有其自身个性遗传方面的因素,更主要与家庭娇宠惯纵的不当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法“不得开除”“不得体罚”的片面袒护有关,正是这些让“熊孩子”有恃无恐、越滑越深。
《义务教育法》中“禁止开除”“禁止体罚”这样貌似合理实际错误、引发娇宠惯纵无法约束的条文应当更正,应当更正为“教育机构有实施惩戒的权力,惩戒方式应当规范和适当”
“爱护”“伤害”是对立两方面,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义务教育法》“禁止开除”“禁止体罚”的条文,貌似关爱保护学生,实际上造成对不良行为的放纵和问题恶化,最终演变成对我国孩子的危害。
应当正视顽劣熊孩子客观存在的事实,应当积极教化,不应当简单地“禁止开除”;应当还学校以包括“开除”在内的惩戒权,应当鼓励学校相互接纳被开除学生,国家更应当针被多所学校开除的学生设立专门学校予以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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