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歌”, 天下人说天下事
返回目录
从桃园管理说起;国企改革是不是这个理?(一)
洣崽
比方说,你有一个桃园,怎样经营比较好呢?
一般是,你花钱请几个员工,桃园的水、肥、电、设备……你全包,桃园的利润全归你。这种方式当然是没问题的,合乎市场经济的逻辑;当你的桃园规模不是太大、你对桃园的管理比较专业、你对桃园的方方面面每个旮旯及整体运作都了如指掌驾驭自如,采取这种管理方式未尝不可。
但,当桃园规模扩大、比方说员工有几十上百人几百人或更多,甚至你拥有多个类似的企业,你不再可能像以前那样亲力亲为、再不能精准地管理操纵桃园及各企业运作的每个细节,人、事越来越庞杂,专业越来越细化,你管不胜管、无法胜任你事业的全部管理工作了。如果这种状态下,你依然维系着前述“雇用员工、投入包底、独占利润”管理方式,会怎样呢?还能达到你理想的盈利、实现桃园最高效率的运作和最好效益吗?
员工是你花工资请来的,当然为你工作。员工劳动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机械的重复式的事务性劳动,一种是凝聚着思想、精神、贡献、忠诚、智慧和创造性的高层次劳动;量化的工资只能购买前一种劳动,后一种劳动难以测量、难以预计,无法包括在工资购买的范围之内;员工毕竟是人,有思想、有情感、有追求、有自觉性、有被尊重的需要、需要归属感。仅以工资付与员工,只能购买员工的简单事务性劳动,无法调动发挥员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主人翁精神,无法赢得员工的无保留贡献与忠诚。前者如同珍宝的外包装,后者才是最可宝贵的珍宝本身;你只出外包装的价,怎能希图获得全部。
在这种“雇用员工、投入包底、独占利润”方式下,桃园也能勉强运作、也能结出桃子来,但难以实现桃园的最好效益,你作为桃园的东家、即使包揽全部利益,在支付了桃园所有运作成本、在支付员工工资后,剩下利润全部归你——也是很有限的,不能达到你的最大盈利。“桃园”规模越大,问题更趋严重,管理链条太长,监管成本更高,管理者疲于奔命,难免捉襟见肘、漏洞百出,最终亏损。
你是桃园出资方,获得一份利润是理所应该的,谋取更大利润是硬道理,前述方式不但未能让你赢得更大利润、甚至造成亏损;员工劳动有简单事务性劳动,更有智慧忠诚创造性的高层次劳动,工资只能支付前者,要想激发后一种劳动、要想体现和回馈后一种劳动,资方没有理由独占利润;事业规模发展扩大,已经超出资方的有限管理能力,依赖外力管控推动的企业发展模式已经无能为力,必须激发、调动和借重企业的内生动力、即必须发挥和借助员工的自主性积极性能动性,必须构建“桃园”的自主自治自我发展的新运作机制。
如果换一种经营思路——
先将全体员工组织起来,成立 “职工代表会议”之类的组织;这个组织不是若有若无、靠边站、有名无实的那种,而是有其特别的经济角色、分工、责任、使命和担当,全程参与“桃园”的运作和管理,它代表员工,它把全体员工凝聚整合组织起来团结起来,通过它而维护和增进员工权益,作为个体的员工是弱势的,全体员工通过它而实现与资方的平等沟通交流协商对话。资方与之博弈谈判、讨价还价:资方负责桃园的投入、负责员工工资;“桃园”经济事宜由资方和员工方两方知情和参与;商定资方和劳方的双方利润分成。即,桃园还是你的桃园,但员工在工资之外,凭其员工资格参与“桃园”分红……
这样,将会怎样呢?你貌似吃亏,由原来的独占全部利润,到现在的只占部分利润;但是因此而调动起员工当家作主的热情、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员工打起十二分的精神管护果园经营果园,想方设法,充分利用好果园每一个犄角旮旯,甚至树上结桃、树下养鸡、土里养蚯蚓……各种奇招妙招迭出,生产力得到充分激发和释放,果园获得前所未有的收成。即使你所得只是“桃园”整体利润的一小部分,也比原来进步得多、丰厚得多;并且,对于“桃园”的管理,你只需稍稍打理、略作观控,“桃园”就自主运作、事业做大,你乐得闲适淡定、高坐一旁、养尊处优、喜迎发展、笑享利润;实现了资方、劳方…的多方共赢和社会和谐。
实现“桃园”合理运作,不是要让员工分割“桃园”或对“桃园”持股,是谁的 “桃园”还是谁的“桃园”;而是要把员工纳入“桃园”利润的分配格局。
构建“员工分红制度”是理顺经济关系、在经济微观层面激发劳动者热情和积极性、固本强元、实现劳动者经济政治民主地位的关键,是国企改革走出困局的必需。
国企改革是不是这个理?
67320180209
网友答问——
(一)“第十阶层1”:“只要有个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领导集体,把全员职工当作企业主人,党员带头干,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国企就一定胜民企。国企搞不好,领导负主责,党员不起模范作用。”
答:“第十”网友热情可嘉,但所说只是泛泛而谈。似乎过去的领导集体不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党员没带头干似的;事实上过去的领导集体也是竭尽努力、党员每每冲在前面。但因为没有建立足以团结全体员工的合理企业运作制度,这些努力都归于徒劳,企业走不出奄奄一息的命运。奖惩制度有一定效果,但是局部的零碎的奖惩,不能替代员工参与利润分配的制度安排。
“国企战胜民企”的说法不符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反映着对私企的歧视;事实上,在当今中国,不论国企和私企都服从国家法律法规,都向国家尽责任尽义务缴纳税收,都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序列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之下,不论国企私企,都应当地位平等。
(二)“第十阶层1”:“……实际上民企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只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认为私企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人,才违反宪法。”
答:不把民企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那是自我孤立、自损根基啊。战争年代,红军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俘虏过来的国民党士兵;这些俘虏,一经解放、提高觉悟,成为红军不可区分的部分。共产党红军对于战俘尚且有这样的胸襟,而把民企排斥于社会主义经济之外,何其狭隘错误。
“第十”网友研读一下——宪法总纲“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帖获赞: 0 被踩:0
回复 更多洣崽文章
(温馨提示:文明用语,理性发帖)